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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监督检查办法
rmyh.yiwu.gov.cn  2008年05月14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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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进一步督促人民银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职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对党政领导班子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对领导班子“一把手”及其他成员所担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职责进行明确分工的情况;
    2、坚持对下一级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的情况;
    3、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4、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列入每年的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按时报送上一级党委、纪委的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人民银行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工作部署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和分管范围的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认真实施,取得成效;
    2、是否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经常督促检查;
    3、是否经常在分管范围内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4、是否定期分析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5、是否在分管范围内围绕“权”、“钱”、“人”等重要环节抓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6、是否将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一项经常性工作,包括实地监督检查和其他形式监督检查。
    实地监督检查,是指由纪检监察组织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前,应下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要制定检查方案,培训检查组人员,明确检查任务和责任。实地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办法:
    1、听取被检查单位“一把手”关于领导班子及其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听取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2、查阅被检查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文件、配套制度、措施、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3、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
    4、在中层以上干部或全体干部职工中进行民主测评;
    5、走访被检查单位的下属机构、当地有关金融机构和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
    其他形式监督检查,是指纪检监察在日常工作中对下一级行上报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主要办法是:
    1、分析、评价被检查单位上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以及相关报告、报表;
    2、分析、评价被检查单位民主生活会记录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材料及信访举报件的核查情况等;
    3、分析、评价人事、内审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被检查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除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之外,每年都要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检查面不低于被检查单位数量的20%。
    第七条  实地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写出实地监督检查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实地监督检查报告和其他形式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分别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作出检查结论,经纪委负责同志批准后,向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实地监督检查报告及检查结论报告被检查单位的上一级党委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等的重要依据。已经建立廉政档案的单位、检查结论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尚未建立廉政档案的单位,检查结论由纪检监察部门保存。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领导班子,纪检监察部门应下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整改建议书》,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改正,并于30日内报告整改情况;对问题严重的领导班子,应建议上一级党委对其进行调整;对存在问题或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由上级党委或纪委负责同志与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纠正;对因不落实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单位发生责任事故或案件的领导干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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