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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rmyh.yiwu.gov.cn  2007年06月13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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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党[2007]33号  2007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银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人民银行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客观公正,权责相符;严格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㈠ 批评教育: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或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
  ㈡ 组织处理:包括责令辞职、免职。
  ㈢ 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其中,个人责任分为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不得以个人责任代替集体责任,也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责任人对被追究事项提出正确主张并表示反对意见,经组织调查核实,正确主张或反对意见属实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六条  个人责任
  ㈠ 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及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副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㈡ 重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单位其他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行政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集体责任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构成集体违纪的,要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在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㈠ 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不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或者不督促落实的;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分解的,责令领导班子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㈡ 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重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㈢ 领导班子集体违纪情节严重,自身又不能纠正的,根据情况,按照规定,对领导班子进行改组或解散。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㈠ 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或组织实施落实不力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限期整改或者诫勉谈话,责令重要领导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
  ㈡ 不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或不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责令重要领导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或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㈢ 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责令重要领导者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限期整改。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免职处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令辞职处理。
  ㈣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不支持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责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㈤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㈥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㈦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㈧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㈨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凡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非党员领导干部,要追究其政纪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追究事项涉及的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且被追究责任人担任党政双重领导职务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被追究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如实报告、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造假、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责任追究事项涉及前任的,责任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继任者放任或不予以纠正的,继任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员,如已调离的,应将情况书面通报有关单位;已退休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领导班子责成有关部门查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对责任人实施追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纪委、监察部派驻人民银行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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